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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有些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虽对终局裁决不能起诉,法律却赋予了其他救济手段,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若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就可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
自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
申请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书,之后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据、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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